- UID
- 223350
- 帖子
- 219
- 主题
- 40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8-22
|
8#
发表于 2013-1-13 02:0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民办高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争论,认为民办高校应根据其目的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而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在扣除其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首先强调的仍然是“民办教育事业仍然属于公益性事业”,即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
由于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是不能盈利),他就不能给投资者进行正常的分红,自然就不满足上市的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