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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利润分配问题。

拟上市主体有一个股东为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能否约定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是否会被认为有利益输送行为?

个人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各股东可以约定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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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上的回复,从法律依据来看,这种做法是没问题的。但如果该合伙企业为高管持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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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按照出资额分配利润的依据应该为《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可以不按合伙出资额分配然后通过合伙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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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本身就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利益分配方式的,比如PE里的合伙企业就是典型嘛,利益分配方式约定的还是挺复杂的。
如果合伙企业是由公司高管共同持有的话,也应该是约定好了分配方式之后才成立的吧,这与发行人没有什么关系,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方式也不需要披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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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目的就是这,普通合伙也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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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了,记住,股东协议,只要不违反公司法,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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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主体和合伙企业是两个不同主体 合伙企业的分配方式不影响拟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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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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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都是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约定利润的分配方式,而无须必须按投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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