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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修改文件,自今日起至9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围绕放松管制、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证监会此次对《办法》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扩大投资范围、放宽投资限制、允许产品分级等一系列新规引人注目。
首先,证监会拟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为此,证监会将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同时,证监会拟放宽券商资管投资限制。《办法》修订稿拟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这将便于证券公司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
《办法》修订稿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此外,在满足客户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下,证监会拟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办法》修订稿还准备删除“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同时,为防控集合计划利用回购连续套做放大风险,适当限制杠杆比例,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修订稿还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此外,为支持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拟对原规定适当调整,明确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暂停受理、审核(或备案)集合计划,暂停受理、审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
在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同时,证监会还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定向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首先,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适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鉴于高净值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强,在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基础上,允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鉴于其面向高端客户及一对一性质,在法规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内,允许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其次,适度扩大管理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与此同时,修订稿明确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主要体现在:一是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二是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三是适当扩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修订稿还调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一是取消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绝对数额(不得超过2亿元)限制,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由“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为解决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预留空间。二是将“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的规定予以删除;删除后,将通过完善风控指标体系,适当提高对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部分的净资本扣减比例,防范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总体风险。
根据《集合细则》的规定,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应终止。考虑到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为妥,为尊重客户选择权,保护客户权益,此次修订时删除了这一规定。
此外,修订稿还允许同一客户委托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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