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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同行业公司同时任职独董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法律规定,一个不得在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因此最多同时担任5家公司的股东。论坛中讨论过,这些公司之间是否会构成关联方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来讲,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公司构成关联方,因此该结论相对明确。

    但是,独董在其他公司的任职独董还涉及到是否会构成同业竞争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行业专家而言,由于某个行业的权威专家就那么几个人,如果同行业上市公司较多的话,很难保证其不在同行业的几家公司都担任独立董事。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呢?因为每个行业还会有细分行业,如果该几家公司都属于同一细分的子行业,构成同业竞争无疑;而如果从大行业而言属于同一行业,而从细分子行业不属于同一行业,这种情况又如何界定呢?独立董事又能否做到勤勉尽责呢?

根据相关法规和审核政策,同业竞争的范围应当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还有就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董监高涉及的不应当是同业竞争,而是竞业禁止,2012年的哪一些保代培训也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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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监管不严格的话,应该没啥问题。而且企业自己认可的话就行。毕竟去界定同业竞争的话,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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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要根据各企业之间的具体业务情况来进行判断了。如果监管不是特别严格的话,应该问题不是很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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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同业竞争的关系,最多也是竞业禁止;当然从实物的角度来说,如果两家企业有直接竞争的关系,建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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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字面意思,确实是。
但实务中,独董任职企业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实际监管中都是很松的。
之前论坛里有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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