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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上审计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对于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股东而言,其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后,导致股东或股东持股数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此时对章程的修改是否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
再者,股份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均有明确规定,如果对名称或依据或经营范围进行改变,相应应修改章程,此时是否需要股东大会上表决?如果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是采用特殊表决通过吗?
肯请前辈不吝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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