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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大神: 
 
具体模式描述如下: 
A企业负责某产品的生产 
B企业负责销售,B是A的子公司 
A企业贴C企业的牌子生产,C企业是国外企业 
D企业是C企业在境内的公司(境内的代理人) 
 
目前的运作模式是这样的,例如A企业生产100台产品,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D 
但是这100台产品仍全在A公司仓库,然后D同B签订合同,将全部100台产品以1200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赚取中间差价 
请问这种模式对IPO申报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什么A不直接把产品卖给B,然后给D公司200的品牌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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