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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2-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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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查阅 《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明确规定 :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发表相关意见,但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楼主在合并时应尽量满足条件: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发表相关意见,但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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