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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现拟外资并购一家境内企业。打算在收购股权(100%股权)的同时向目标公司增资,合同约定在股权交割后才支付第一笔款。现在遇到的麻烦是,工商局要求在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必须缴付不少20%的增资款,而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外管局不同意在支付第一笔对价款之前缴付增资。
请问外管局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何依据?
是否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不能同时进行?
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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