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239
- 帖子
- 374
- 主题
- 173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6-4-21
|
学习投行小兵的写作时,看到这样一段话:
A公司拥有一块土地,要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于B公司,因考虑到土地增值税较高,就采取公司分立的形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2003]184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具体操作:A公司以土地账面值进行分立,派生设立C公司,股东和持股比例与A公司保持一致,然后由B公司按较低的价格收购C公司的股权,但同时约定,由B公司以较高的溢价对A进行少量的增资,然后由A公司的股东对B持有的股权进行收购。
这样既少了土地增值税,又免交了契税,还减压少了所得税,可说是一举三得。
这里是不是C公司的资产只有土地使用权呢,没有其他资产吗,这样分立可以吗?不符合公司法设立条件吧?怎么理解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