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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无偿转让专利技术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请教各位大侠:控股股东向发行人无偿转让专利技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案例可研究,招股说明书都不会说会计上如何入账。

找到答案了
财政部指导文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证监会指导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规定:“公司应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的经济实质。如果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交易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60 号)规定:

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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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上市前,通行的做法接受人对此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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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控股股东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拟上市公司技术、资金、人员等取得的专利技术应归为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应为拟上市公司。如果之前不恰当地申请在了控股股东名下,则上市前无偿转让给拟上市公司系规范权属行为,此种情况不需要做帐务处理。
如果控股股东名下的专利技术和拟上市公司无明显联系,或解释成职务技术成果过于牵强,在此情况下控股股东将该专利技术无偿转让给拟上市公司,个人认为属于捐赠行为,应按楼主所说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

关键在于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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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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