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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按国有资产交易处置的问题

问题描述:为实施一个项目,实际融资人国有企业(A)作为有限合伙人(LP1)参股到有限合伙企业基金(B),形式上,基金B的GP由一非国有公司控制,国有企业A是GP小股东,B与另一个有限公司(C)成立一家新的有限公司(D)。项目建成后,B的GP不变,但有限合伙人只剩下A,现在A要通过将B在D中的全部股权给C。
请教:此宗交易是否要按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并进场交易?

就这个问题,我分别请教了两家以上的信托和两家以上的产权交易所的人,前者说因为有限合伙做了防火墙,隔离了国有资产的认定,在有限公司D中,形式上是有限合伙企业B出让股权,不必进场;但后者的意见是,只要是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权益,就要进场。
鉴于二者都有职业倾向,所以特别想看看审计和律师的意见,当然也欢迎投行的朋友指点,谢谢。

我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有限合伙并不能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一旦发生责任,合伙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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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只要是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权益,就要进场”,否则国企投资那逍遥多了。但是有时候地方上做法不同的,上海和重庆就稍有不同,但不管怎样,进场不意味着丢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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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也有点倾向第二种。对于进场,C出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考虑,是不同意的。但不进场,似乎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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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上海和重庆能否介绍一下?

另,进场是C不太能接受的,因为担心评估过高,或者被第三方提高价格(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是政府工程,是不允许被C(当地的政府平台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接盘的。

对此,是否有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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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和当地交易所谈谈,之前重庆某处就是这样做下来的。理解你的困难,这样说出去就变成了不确定因素了,而且这个理由有点不上台面。。。但只要当地配合是能做到排除万难的。。。

上海就难多了,有点臭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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