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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为实施一个项目,实际融资人国有企业(A)作为有限合伙人(LP1)参股到有限合伙企业基金(B),形式上,基金B的GP由一非国有公司控制,国有企业A是GP小股东,B与另一个有限公司(C)成立一家新的有限公司(D)。项目建成后,B的GP不变,但有限合伙人只剩下A,现在A要通过将B在D中的全部股权给C。
请教:此宗交易是否要按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并进场交易?
就这个问题,我分别请教了两家以上的信托和两家以上的产权交易所的人,前者说因为有限合伙做了防火墙,隔离了国有资产的认定,在有限公司D中,形式上是有限合伙企业B出让股权,不必进场;但后者的意见是,只要是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权益,就要进场。
鉴于二者都有职业倾向,所以特别想看看审计和律师的意见,当然也欢迎投行的朋友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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