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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拟上市主体,A公司下属二十余家全资子公司,该集团业务为服务业,所有公司经营一种业务。
由于A的经营规模占合并数的比重只有15%,B公司则是规模最大的一家, B的规模占比为60%,A与B处于同一开发区,业务完全相同,且集团的总部办公大楼和土地挂在B名下,而总部管理人员编制在A名下。
我感觉这一架构下,A的盈利能力较弱,A会被视为股权投资公司,上市虽然没明确障碍,但感觉不太好,另外,A作为管理机构,经营场所却在B名义,感觉比较怪。
因此,我有个想法,让A吸收合并B,以增强A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获取经营场所。各位,你们觉得是否有这个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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