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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体系的演变、发展与现状1

美国金融体系的历史发展

    1782 北美银行获得特许经营权

    1791 美国银行获得特许经营权

    1811 美国银行特许经营权被收回

    1816 第二美国银行获得特许经营权

    1832 第二美国银行特许经营权被收回

    1863 通过《1863年国家银行法》,美国出现了全国性银行,并成立了货币审计办公室

    1913 通过《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联邦储备体系

    1933 通过《1933年格拉斯-斯帝格尔法》,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银行、证券、保险需分业经营和管理。

    1987 联邦储备局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承销先前被禁止承销的证券,这标志着银行业开始进入证券业。

    1989 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RTC)来负责合并或关闭濒临破产的存贷款银行或机构

    1994 通过了《Riegle-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该法否定了以前不允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和一些州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的做法

    1999 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银行、证券、保险可混业经营。美国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及原因

    金融行业的监管是美国经济领域中监管最严的行业之一。根据《1999年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各州仍然维持对保险业务的监管权,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继续监管各种证券业务。货币审计办公室有权对从事证券承销的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联邦储备局则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包括银行控股公司从事的房地产业务、保险业务及其大型的证券业务。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多,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和功能划分也比较细,为便于读者理解,附表中列出了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对象和监管特征。从附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多重性并且监管功能有重叠之处,这给实际监管带来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1999年金融业开始混业经营以后更是如此,我们将在本文第三节中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美国政府监管金融市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为金融市场投资者披露尽可能多的信息

    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意味着投资者可能遭受不利选择和道德伤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会阻碍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但可以减少不利选择和道德伤害情况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通过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提高市场效率。

    由于美国股票市场在1929年的狂跌和随后发现的大量投资欺诈行为,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政治要求就集中体现在颁布了《格拉斯-斯帝格尔法》和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发行证券的企业向公众披露销售、资产和盈利等信息,并限制其大股东(内幕知情者)交易其股票,这样可防止股票的价格被操纵。证券交易委员会这样做的目的是想显著减少或杜绝1933年以前金融市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再次发生,并希望投资者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从而得到应有的保护。近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确非常活跃于控告涉及内幕交易的投资者。

     (二)确保金融体系的公正性

    信息不对称也可能会导致广泛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倒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恐慌。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防止金融恐慌的发生,美国政府长期以来执行了以下6个方面的金融监管。

    1.准入限制。州银行和保险委员会以及货币审计办公室(联邦政府财政部所属)对批准单位或个人设立金融中介机构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想设立金融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等)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从州政府或联邦政府获得特许经营权。只有没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和具有足够启动资金的公民或单位才会被考虑给予特许经营权。

     2.信息披露。美国对金融中介机构有要求严格的汇报制度。金融中介机构的会计帐目必须遵从严格的会计准则,而且要接受周期性的审查。金融中介机构还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

     3.对资产和业务的限制。美国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对金融中介机构能够从事什么样的业务和拥有什么样的资产具有明确的限定。在某存户或投资者将钱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该存户或投资者首先想知道的是他的钱是否安全、有关金融机构是否能履行其责任。确保存户或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方法之一是限制金融中介机构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如美国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帝格尔法》(1999年被废除)就是限制银行从事风险较大的证券和保险业务。确保存户或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方法之二是限制金融中介机构拥有某些风险较大的资产或拥有某些风险较大的资产不能超过一定比例,比如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其它存款机构拥有普通股,因为普通股的价格经常会有一定的波动。美国保险公司可投资一定量的普通股,但不能超过其资产的一定比例。

     4.存款保险。美国政府能够给金融中介机构提供资金的任何人在金融中介机构破产时提供保险。美国提供这种保险最重要的机构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给在商业银行或共同存款银行的每个存款帐户提供最高可达1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所有商业银行和共同存款银行(极个别除外)都要定期向FDIC的银行保险资金支付一定量的资金,FDIC银行保险资金将用来在某银行倒闭时作为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该银行的存户。FDIC 如上文所述是在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后于1934年成立,大萧条期间许多银行倒闭,许多存款人的存款血本无归。在美国除了FDIC外,还有类似政府机构,如全国信用联盟股份保险基金给信用联盟的存款者提供保险。

     5.对竞争的管制。美国的政客们经常说金融中介机构之间没有约束的竞争会导致对公众造成伤害的失败。虽然支持政客们言论的证据非常少,但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没有停止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限制规定。比如美国在1994年以前不允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甚至一些州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但这些限制在1994颁布的《Riegle-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中被废除了。

     6.对利率的管制。美国对金融中介机构付给客户的利息也有严格的管制。美国在1933年后的几十年中,银行不能向其客户的支票帐户派利息。除此之外,直到1986年美国联邦储备局还有权控制美国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执行这些监管规定的原因是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无限制的利率竞争是导致1929-1933年大萧条期间许多银行的倒闭原因之一。但1986年后,人们发现利率竞争导致银行倒闭的证据并不充分,对利率竞争的限制规定也就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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