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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2-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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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规避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租赁,但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若收购,则可能面临不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且收购需要有合力的商业逻辑,否则难以证明不存在拼凑规模与业绩。
相关分析如下:
关于两种业务的问题:
一、创业板
1、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则非主业在收入和利润贡献均不超过30%(2011年保代培训:“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他业务不超过30%”),也就是说,存在非关联业务,只要满足”双30%“标准也是可以的。但是,同样地,若存在拼凑收入、利润规模或成长性则肯定不行;例如,扣除非核心业务就不符合成长性要求。
2、对于“一种业务”,只要证明强相关(则不牵强),即使超过30%也可以;
3、相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同类别(则相近,属同一大行业)、技术同源(则另一种“相近”,往往还存在生产设备或主要原材料部分共用的情形)、客户群相同、上下游、销售渠道相同等方面进行分析;案例:鼎龙股份。
4、同样地,一个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发展起来的、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的业务,对于解释相关性有帮助;例如:中国企业曾经流行的“技工贸”发展路径,可以看做是同一种业务。第2点的技术同源最好是核心技术或共同的基础技术。
5、存在重组同一种业务的情形的,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参考“法律3号意见”;对于非统一控制下的合并,2010年保代培训指出:50%以上,运行24个月;20-50%,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20%以下,与同一控制一样。
6、如果合并了不关联的业务,又导致超过30%的标准,那就不能报创业板。
二、主板(含中小板)
1、只要不是拼凑的业务、有正常商业逻辑的都可以;这些案例在上面网友的回复中均有提及不少。
2、若报告期内存在业务重组的情形,需要符合同一控制下或非同一控制下的规定(也是证监会为了防止拼凑业绩执行的审核标准,前者仅规范了同一种业务的情形,后者规范了同一种或不同业务的重组)。
3、对于业务剥离要谨慎——这是2011年审核的新标准,2011年保代培训强调:“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主要是两点考虑:(1)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2)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法律上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关于剥离的具体执行标准有待研究。
4、对于业务合并与剥离,均不能造成3年或2年(创业板)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而对于剥离,如果是分立则是决然不可的;如果是出售子公司股权,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仍然会在审核中受到重点关注,容易造成包装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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