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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问题

请问各位,在非公开发行申请提交审核时,募投项目准备工作要做到何种程度,比如一个海外投资项目,非公申请审核时,在相关国家的子公司设立、当地政府批文、与当地合作者投资协议签订等方面是否一定要做完,还是可以在发行后做?谢谢!

个人理解应该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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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都有,这样方便通过,如果没有的话,要去沟通比较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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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证监会这边是否会因此否决,还是先审核通过,具体情况让投资者与企业去沟通和判断,不知理解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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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要完成上述内容的。比如“当地政府批文”,要是存在项目根本不能获得批准,那募投项目的可能性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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