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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标准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规定是指A.无论在哪个时间点,都必须满足这个规定?还是指B.每次注资都要满足这个规定?
如果是指B,则在每个时间点,都会满足30%条件的。如果是A,则可能某次的货币出资低于30%,总体不低于30%

我认为是总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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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都不对。
因为:
1、《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是以其认缴的资本作为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首次可以仅出资20%,即使这20%都是货币出资,也达不到30%。所以,在有限公司成立时,就可以不满足30%的要求。“A.无论在哪个时间点,都必须满足这个规定”是不正确的。
   如果是募集设立就对了。
2、个人认为,总体不低于30%即可。因为从立法意图上看,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有一定的营运资金。所以,B也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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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包括设立及增资等,整体上不低于30%即可,且该30%针对的是注册资本,而非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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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的同学:

我咋觉得是:你首次不低于20%是指比如注册资本是3W,你可以只拿6K的现金出来注册。也可以20%这部分是一部分现金+一部分其他资产。但是现金部分不能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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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这一规定是有遗漏的,没有说明现金出资和分期缴纳的关系,因此,无论怎么解释都有道理,也都不权威,还有待权威部门推出法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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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讨论的是楼主问的问题,建议各位结合公司法的26、27、28条一起考虑。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公司是分期出资的,只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向公司登记机关表明将分几次出资,应至少保持认缴(不一定是实缴)出资额的30%的现金比例,这个比例是一个常态的比例,需要一直保持。最终出资的注册资本中现金的比例超过30%即可,并不要求一定在首次出资的时候必须要有现金(当然,实际操作中还是有点的比较好)。

如果公司注册是一次性出资的,则直接需要满足注册资本现金出资不低于30%的要求,不存在“首次出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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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MM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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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后续注资也应满足30%的现金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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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现金,是指出资中的30%现金,只要在出资上(包括增资)注明有30%即可,要求是一直写在公司章程上的,不要求公司时时都有30%现金。

但是,请注意,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时,不要求有30%的现金,原因是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不能视同出资,而是一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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