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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一家高科技中小企业,2001年注册资本100万,01年9月份,三项专利评估价值为2000万,当时作为资本公积转赠股本1500万元,注册资本从100万转为1600万元,无形资产占比93.7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20%,查了一下深圳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定无形资产不得超过70%,对于无形资产出资问题,各位同行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那么反过来就可以这么说,非货币型出资金额不超过70%,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故深圳的规定是不违反公司法的。而且据我们公司的一位培训人员说深交所对于创业板里某些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接近70%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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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2001年转增的,应适用旧《公司法》;老《公司法》中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明确规定,第24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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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搞清楚,三项专利技术评估值2000万元,是该公司本身开发所有吗?如果是企业自身资产评估增值的话,是不能记账的,也不能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也不存在转增处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立股份公司则是可以的.
但同时需根据首发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需具备的财务条件之一:(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注,创业板无此规定.
请从上述两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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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专利评估价值为2000万,然后就直接转资本公积了? 我对此也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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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项专利是公司自身所有的,评估增值后是不能按评估值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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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介绍的情况看,应该是属于公司所有的,而不是股东入资时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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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错了,不能以持续经营的主体评估一下就增资。所以该次增资应为无效。
两种思路:
一种,认为不应该依此增资,应该重新追溯调整报表。
第二种:认为2001年错了,但追溯不可行,采取现金补足。
不知对不对,也不知该选哪个,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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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创业板首发办法中的措辞。对于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参考公司法和首发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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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的一家企业有类似问题,可在创业板首发披露中寻找律师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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