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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3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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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保代培训中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二)同一种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关系;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的业务。
(三)发行人在一种主要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情况,提示风险。
以上口径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根据上述规定,只能将新业务粮食加工与原业务水果加工向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的业务解释上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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