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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上市公司,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B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限制期为3年。现在B计划转让5%左右的股份给C公司,以获得现金套现。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现在的问题是,C公司是否能与B订立这样的合同,在B的限制期结束之后,其5%的股份自动转让给C公司。但是这样做的风险是否太大?C可不可以在目前的合同做出怎样的规定,以达到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在B最终违约后。
以上问题,多谢各位高手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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