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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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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002504,上市时间:2010年11月18日)
2005年底中比基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此后一直是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中在中比基金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了反稀释条款,即基于下列前提,乙方原则同意公司向国内外知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客户或产业战略合作者或其他投资者认可的投资者增发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新股东的投资溢价比应不低于乙方本次增资的溢价比;(本次乙方的投资溢价,双方确认为:1.96:1);b)新股东的介入将不会使沈建平失去控制权并且不得使乙方所占股份低于25%,除非经中比基金书面同意;c)新股东同意发行人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投资者认可的其他股票市场上市,并同意在上市发行条件成就时,积极促成发行人股票上市;d)新股东原则上应以对发行人增资形式介入,而不是受让发行人原有股东已持有之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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