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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前将财产解除抵押登记,出资后马上又抵押登记

A公司以若干辆货车出资设立B公司,A公司在出资前将车辆解除抵押,转移所有权后,马上又设立了抵押(同一抵押权人,据公司说明也是为同一个债权抵押),这明显是为了规避不能以抵押财产出资的规定。另外,出资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上,对于转移到B公司名下这一事项记载的是“变更备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变更备案”是指的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而真正所有权人的转移,应该做“转移登记”,那么,这个“变更备案”是否影响财产权的转移(虽然我知道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请教上述两个问题怎么处理?

1. 先解押再抵押没有问题,只是将抵押人发生了变化。
2. 既然不符合登记管理规定,那就补一个手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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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解押再抵押没有问题,只是将抵押人发生了变化。2.既然不符合登记管理规定,那就补一个手续吧。 楼主写的真不错,不管是真的假的,我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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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如果是为股东的债权将自己的车辆作了抵押,是为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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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楼上的。B公司成立之后,相应的车辆所有权为B公司。B公司以车辆提供抵押,被担保人如果是A公司,则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B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须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因此,解押再抵押本身没问题,关键是相应的程序要履行,这涉及到公司治理。  
至于后一个问题。A公司出资,动产交付B公司,所有权转移,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去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消除之前的变更备案瑕疵即可。再次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抵押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要求办理登记的,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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