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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拟上市公司能否设立一个融资租赁子公司

国内生产设备的上市公司很多都设立了全资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子公司,用以推广销售自产的设备,比如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和佳股份(创业板),且这些融资租赁子公司都是在上市之后设立的。

拟上市公司全资设立一个融资租赁子公司,是否存在发行上市障碍,或者有什么案例在上市前就已经是这么做的?

谢谢!

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会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核查的内容,以及会计核算的复杂化,使公司业务复杂化。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置,公司是否有能力处理好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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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慈星股份有的,可以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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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有什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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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慈星股份控股子公司包括一个担保子公司,一个销售子公司。
拟上市公司设立担保子公司,借鉴意义比较大,但是业务开展只是围绕主营业务进行。
此外,慈星股份的销售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纺织机械租赁,但是招股书没有提及融资租赁的相关业务资质,一般不是需要商务部批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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