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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现在遇见这样一个问题:一家拟上市是做工程承包业务的,假如修建一座大桥,工程款总额100万,2009年3月大桥竣工验收,然后业主方支付95%的工程款,5%尾款待质保期(12个月)后再支付,问题:
1、按照会计准则,2009年应该确认工程承包收入100万,其中5万挂在应收账款,对吧?
2、企业目前的收入确认方法为,待12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3月收到5%尾款后,才确认这100万的收入,这种确认方法,有人认为是错误的,也有人认为属于谨慎估计,也没有问题。各位如何看待这种收入确认方式呢?
3、企业现在想要回到正常的(也就是1所述)的收入确认方法(这样利润会大幅增加),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吧,如果是在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的政策,而且三年的收入数据都要调,那么会里应该会认定发行人会计制度有问题,会不会要求运行三年后再来上市呢?
多谢各位指教,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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