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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中: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如果是国资委下属的A和B两家孙公司,A发行再融资,B对A的再融资进行认购,因为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当认为是关联人,不受36个月的限制,而是12个月。
这个理解是否?谢谢了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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