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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00年1月1日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l 2001年1月17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合伙企业税收规定是针对2006年的新《合伙企业》出台前的普通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按理也应当按上述法规缴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20%
——现在各地方出台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政策里面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缴纳20%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政策的地方咋缴税呢?是否也是按照20%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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