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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第一次发帖求教,请大神小神们多多关照
背景:
湖北某地级市国资委下属A企业(有限公司,非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某划拨土地,现已经转为出让土地(程序完备,非常干净的地),现在打算与某央企B公司合作,以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共同开发
本人的理解:
对土地价值作评估之后作价入股就搞定了
问题1:本人的理解有什么问题么?评估过程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么?
问题2:A企业的领导及国资委的领导认为该操作手法存在政策风险(或者说当地政府不允许,本人不太清楚“政策风险”和“不允许”的依据有什么),想问下这类情况如何规避政策风险?
参考案例:
之前该市国资委下属C企业与某国有企业D合作开发某地块,C以土地作价入股,但找了个由头——C对D存在债务关系(基本形成坏账了,不这么干就还不出来钱),C以未来的股份收益来偿还债务,因此规避了“政策风险”
问题3:除了以“债务”为由头,还有别的方法或路径么?(问题3与问题2差不多吧)
先谢过各位大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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