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418
- 帖子
- 305
- 主题
- 8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4-8-2
|
3#
发表于 2013-2-4 07:30
| 只看该作者
锁定的应为新增持的股份。
依据: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已失效】
5.1.6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虽然本条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废止,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仍然取消这一条的规定,但是对实际操作容仍具有参照意义。
二、《中小企业板丶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
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丶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提到 “公开发行前一年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投资者,所增持的股份自发行人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生效之日起要锁定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