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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公务员创办企业的问题

各位大虾,请教关于公务员创办企业的问题。
如果拟申请上市企业的创业者作为股东及董事有以下身份应该怎么处理:
1、在职公务员
2、停薪留职公务员
3、内退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在营利性机构任职(非组织委派)的是需要惩戒的。在董事情况披露时披露公务员身份有什么障碍?
如果在报告期内存在上述3种情况,应该怎么在前期进行处理?是否在报告期内辞去公务员公职或者退休即可?还是需要显示在公司成立前就辞去公务员公职或者退休?

退休的没问题,
在职的肯定不行,股东董事都是要披露简历的,所以没办法抹去在职期间在营利性机构任职的历史,建议免去,
停薪留职的,找单位出个说明吧,说明下停薪留职期间给予个人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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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句,退休的如果是在职的时候就有兼职现象,刚刚退休,也建议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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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应该也参照停薪留职的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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