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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股权激励很常见的一种的形式是控股股东低价转股,会计上做股份支付处理,而支付对价实际上是为了换取关键管理人员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服务,是一种劳动报酬的体现形式。
而在首发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如上所述 控股股东低价向高管转股,与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领薪是否实质上存在冲突? 恳请前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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