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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急问一个关于收入确认的难题!

各位大侠,现在遇见这样一个问题:一家拟上市是做工程承包业务的,假如修建一座大桥,工程款总额100万,2009年3月大桥竣工验收,然后业主方支付95%的工程款,5%尾款待质保期(12个月)后再支付,问题:
1、按照会计准则,2009年应该确认工程承包收入100万,其中5万挂在应收账款,对吧?
2、企业目前的收入确认方法为,待12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3月收到5%尾款后,才确认这100万的收入,这种确认方法,有人认为是错误的,也有人认为属于谨慎估计,也没有问题。各位如何看待这种收入确认方式呢?
3、企业现在想要回到正常的(也就是1所述)的收入确认方法(这样利润会大幅增加),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吧,如果是在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的政策,而且三年的收入数据都要调,那么会里应该会认定发行人会计制度有问题,会不会要求运行三年后再来上市呢?
多谢各位指教,感激不尽!!

收入确认确实和会计准则不符合,需要调整的

走会计差错,而且涉及补税,否则你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调整说不过去

然后运行至少个会计年度比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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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解释啊!

延迟纳税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貌似企业是真的谨慎起见,才这么干的啊,看来企业的会计基础的确是薄弱了点,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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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业主竣工验收证明就需要按照结算价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2、等质保期结束再全额确认收入确属会计差错,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在尊循谨慎性原则。3、是否全部的工程都是质保期结束才确认收入呢,流转税到不影响什么,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差,当时采用此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就是为了延迟纳税?估计需要花些精力来解释了,但不至于重大障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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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吧!因为是连续的,估计报告期利润差异不大吧,只是跨期问题,同时是否还涉及补税的问题?如果重大,改正后估计至少运营一个或两个会计年度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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