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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说明

报告期内,关联公司是拟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基本只为拟上市公司供货,占拟上市公司当年采购额的20%左右(比较难找到同期其他的可比供应商),供应的产品主要是一些初级加工的产品,已获得关联公司的的审计报告,有15%的毛利,可否说明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如何在招股书披露?

估计又得券商、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关联方这个价格,太高了吧,说是损害发行人利益,太低了吧,说是为发行人输送利润。
能不能参照同行业数据或者同期央行的贷款利率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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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现在已经非关联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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