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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告期内重大合同

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但是履行时合同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履行完毕?对于这种合同应该如何处理,需要双方确认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没有异议吗?会里会看这些履行完毕的合同吗?另外报告期内正在履行的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双方未提异议,都还在履行,该情况如何处理?是否有案例?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如果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约定不符,但是合同当事方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履行完毕的话,应该认为双方合意对合同进行变更,是不是可以考虑双方做一个对合同变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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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常见吧。我做过的项目中,很多销售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实际的销售金额有差异的,可以看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以“最终的金额来确定”类似的条款。如果是差异较大的话,可以调查下原因,如果不是什么特殊的原因的话,这个问题就无所谓了,毕竟最终不需要在招股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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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风险,相关的确认工作建议还是要做;公司合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啊;当然这些不一定在招股书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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