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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所说的“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其中“重组”是指什么?
其第六条“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又是指什么事项?资产收购?那么意思是上面几条的数据指标(20%、50%和100%)都是针对企业合并事项的,而企业资产收购事项则只要达到20%就要“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企业合并能够计算得出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资产收购是否同样可以计算出,如何计算?再有,若非收购100%股权,仅收购51%,是否算并购,其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是否应先乘以51%再计算?
此适用意见是针对同一实际控制人地下的,对于非同一实际控制人地下的并购,看网上的新闻上讲只要超过20%,就要再运行一年才可申报,现实中是否照此执行?
请各位大侠不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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