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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高管不得兼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1.为什么可以担任董事、监事?
2.为什么不可以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个人觉得:
1、董事、监事不是行政职务,即不需要全职工作;
2、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一般都是行政职务,是全职的;
3、不可以,拟上市公司的高管必须为公司全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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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定主要是保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有充分精力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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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有保证独立性的问题,如果同时在两家公司都从事行政业务职位,遇到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寻租空间时,仅靠个人道德是很难保证的,所以用制度堵住可能使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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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这个问题,依据深交所《上市规则》10.1.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而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由此可知,高管是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比如高管。至于担任的职务数量,则是度的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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