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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A,于1992年股改,其当时股东B、C、D、E为国有控股,分别持有A的1%、0.5%、0.5%、1%的股份,后来B、C将股份转让给民营企业。
现在A拟上市,请教各位大虾:
1、 由于B、C、D、E为国有控股公司,且在入股A时国资管理部门没有对其所持A的股份性质作界定,现在是否需要其有权部门进行追认?
2、 B、C在转让其股权时没有履行相应的程序,是否对A上市构成障碍?对A来说,目前有无补救措施?
3、 如果D、E现在转让其所持A的股份,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对A上市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再感谢各位,期待讨论,更期待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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