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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成立研发中心的困惑

上市公司中,科研中心的建立采取与科研院所合资成立控股子公司的形式,这样的案例多吗?
是否能提供几个?我先贡献一个:天马精化(中科天马)

会里对创业板的技术独立性比较重视,跟科研机构合资成立研发中心是否有损发行人的技术独立性。

设想:
1、跟科研机构合资成立研发中心,发行人控股,科研机构的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停薪留职,跟合资研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均由该研发中心支付。
2、与科研机构达成协议:该研发中心所做出的任何技术专利所有权均应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要保证该研发中心的合理盈利。

没人关注,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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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话题,我跟进,等搜集下案例也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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