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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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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指的风险是指收入确认的风险还是其他风险,如果是对收入确认不谨慎的风险,:
一般来说,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达到所有权转移这一条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款相当于定金,尤其是对于工程机械类、大型机械类企业而言,由于涉及验收、安装,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都包含交货条件,只有在企业担负交货条件之后,所有权才能进行转移。而只有等销售收入确认后,纳税人才履行纳税义务。
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而开具发票主要麻烦来自于税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关于“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有明确表述,即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这里的条件须同时具备: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按照过去的规定,先开票这个环节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要件,即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就不征税。但是,现在的新规定区别于旧的增值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不满足收入确认要件但“先行开具发票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以企业首先判断这种销售模式的普遍性,其次判断企业应该能判断相关风险转移的程度,如果没有转移主要风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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