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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的难题

一公司,产品生产周期在十个月,目前收入确认原则是产品通过认证,客户收到货物。但在现实中,客户均为预付货款,如为转帐、汇款方式,收入确认不会有问题。但经常出现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银行必须见到发票才会承兑,这就意味着公司在没有达到收入确认的时间(货物没有发出)之时向客户出具发票,以满足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这样就出现了货物没有发出,发票已经开出的现象。有什么好的方法避免风险?

您指的风险是指收入确认的风险还是其他风险,如果是对收入确认不谨慎的风险,:
一般来说,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达到所有权转移这一条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款相当于定金,尤其是对于工程机械类、大型机械类企业而言,由于涉及验收、安装,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都包含交货条件,只有在企业担负交货条件之后,所有权才能进行转移。而只有等销售收入确认后,纳税人才履行纳税义务。
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而开具发票主要麻烦来自于税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关于“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有明确表述,即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这里的条件须同时具备: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按照过去的规定,先开票这个环节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要件,即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就不征税。但是,现在的新规定区别于旧的增值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不满足收入确认要件但“先行开具发票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以企业首先判断这种销售模式的普遍性,其次判断企业应该能判断相关风险转移的程度,如果没有转移主要风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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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所以在预付款是银行承兑汇票时,虽然前期会通融,在到期前是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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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敬请高人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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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是很谨慎的,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才能确认,否则收再多钱也没用。
对于承兑汇票和提前开具增票的问题,让企业自己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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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没有说清楚更好的调整方法。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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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以先开,收入也可以后确认。
只能是先交税,会计报表上收入数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数不一样,只需要建立一个备查簿就可以了,类似银行余额调节表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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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以备查簿解决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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