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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2-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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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结合公允性来看
从价格上来看,增资可以证明的是该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老股转让明显作价低,要结合股东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则明显是为了帮助老股东“节税”,尽管拟上市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如果转让老股的股东是实际控制人,则明显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偷税,上创业板的话根据创业板发行条件,构成实际障碍,上中小板也回造成一些麻烦。
所以只有处理才可以:
老股东转让的价格补齐,老股东依法补税,或者老股东承诺补税、税务机关认为转让价格公允【不过难道是投资机构是傻子?】
尽管可以申辩发行价格高,是为了取得低价老股的代价,新股的价格并不代表公允价值,那么也需要依据取得的总股份数和总价款,计算股权的平均价格,这样只是需要少交一部分而已
如果不处理,证监会会认为在老股转让的时候存在一些“安排”,容易引起质疑。
故建议必须处理,依据平均价格进行计算,老股东该补税就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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