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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A持有主板拟上市公司B25%的股份,其中10%为申报前12个月前受让取得,15%为申报前12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处受让取得。则按目前审核要求,10%股份应锁定12个月,15%股份锁定36个月。
问题来了,股东A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后,假设还持有15%的股份,这部分股份应当锁定多长时间?
现在有两种思路:1、按转持前不同股份的比例锁定,即6%股份锁定12个月,9%股份锁定36个月;2、从A自身角度考虑,肯定希望尽早解锁,即转持给社保基金的10%均为申报前12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份,则剩余的15%股份中,10%股份锁定12个月,5%股份锁定36个月。
请教各位:
1、是否有类似案例?或者是否有同一股东两种锁定期的案例?
2、按第二种思路锁定有没有可行性?是否只要社保基金同意锁3年,就能认定转持的10%都是来自控股股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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