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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做的一个单子,拟上市公司进行高管激励,计划平价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高管新设的公司。在股权变更材料中,有需要税务局开具的《转让股权信息变更税源登记表》。公司到税务部门咨询,答复为无论平价转还是零对价转等,都需要进行评估,看是否为公允价值,是否有纳税义务。
问过一些税法比较熟的哥们,都说这是一个趋势,但是实践中没那么严格的。请问论坛里的大仙们,谁见过《转让股权信息变更税源登记表》,是不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工商和税务联网后,都这么严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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