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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H to A并涉及换股吸收合并A股公司的问题

目前正在做一个H to A的项目,该H股公司下面有2个A股公司,可能需要用中铝、潍柴、上海电气的模式解决重复上市问题,在H to A的同时换股吸收合并这2家A股公司,有几个问题请教:

1、如上述这种模式的H TO A,是否一定要履行商务部程序?有何标准?我查了一下,潍柴和上海电气都走了商务部,但中铝没有

2、上述H股公司在回归之前,如对境内企业(上市或非上市)进行现金收购,是否要走商务部程序?如果是用H股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境内企业是否可行?要履行什么程序?有什么标准?

这些问题现在有解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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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是吸收合并,一定引起资本变动,而且新增注册资本通常会超过1亿美元,所以要商务部批《依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8]50号》也就是说超过1亿美元的要商务部批
2、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进行控股合并,实质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不需要审批。
如果发行H股做为对价,好像除非被收购境内企业应该也是香港地区或香港联交所可接受的投资区域人控制的企业,否则,H股不能直接对境内发行,或者需要被收购的境内企业股权需要转到香港地区控股。如果是这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增加,而且增加的是H股,应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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