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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分期出资中,非首期出资债转股问题

某公司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500万元。缴纳第二期出资时(首期出资一年之后)时以债转股缴纳的。公司是四川的,根据当时有效的法规《四川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当时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还没颁布),债转股不适用于设立登记。现在该公司拟上市,问题:
   1)该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属于“设立登记”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2)如果违反了,该如何处理?

属于设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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