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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向员工个人贷款(无息贷款)问题的讨论

关于企业向员工无息贷款的问题,个人意见如下:

是否有效?
个人认为,只要员工范围特定,不属于公众,则有效。企业向特定员工(而不能是公众)贷款,属于民间借贷,并没有被法律禁止,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而言,在没有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只要不是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就行。

是否需要委托贷款?
个人认为不需要。贷款通则禁止企业间直接贷款,所以企业间的贷款需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进行。而贷款通则并未禁止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无需委托贷款。

是否需要在财务、税务上进行规范?
个人认为需要。从本质而言,企业向员工个人无息贷款,员工个人有受益,属于薪酬的一部分,应按公允的利率计薪酬,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从税务上亦可进行相应的抵扣。而企业也应计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同时该部分也应计入应纳税部分。从税务上而言,一方面纳税,一方面抵税,相当于对税收金额没有影响。
上述分析只是从原理上分析,并无会计准则、税收方面的依据。所以从有利于企业角度而言,也可以简化处理,若税务机关认可,也可不进行相应调整。但若完全不作相应的处理,则又回到了员工个人大额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上,存在问题:①薪酬计算不合理;②资金使用不严谨。

国有企业是否有特别规定?
没有找到国有企业对外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从原理上分析,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即使没有国家或地方性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应该严谨合理。
PS:对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有一些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沪国资监【2000】412号)对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进行了规范,但也只规定其决策程序在董事会,未规定需要国资部门审批。

案例:世联地产(002285,2009年8月上市),有员工个人借款,公司在上市前全部归还清理。
尚未找到企业无息贷款给员工个人且不清理,最后上市成功的案例。

综合意见:若企业不上市,企业无息贷款给员工个人,只要范围广,属于“特定对象”而不属于“公众”,则不存在法律风险(没有禁止,也没有依据)。若企业上市,则存在合理性与规范性的问题,鉴于目前没有相关成功案例可借鉴,所以建议不创新,还是清理为好。

从上供讨论。

欢迎拍砖。

补充一个案例,已经上市的。

焦点科技(002315,2009年12月上市)
2012年2月,焦点科技出台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买房提供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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