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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公司分立-报告期计算&实际控制人认定

公司上市前发生如下问题,不知哪位仁兄知悉类似案例或证监会的态度,十分感谢!!!   
1、公司于2008年进行了分立,对非主营业务进行了剥离,剥离业务的资产占当时总资产约17%-20%,净资产约35%-40%。2008年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近三年”的业绩?

2、公司原属于境内民营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于报告期内引入外资股东(股权比例为25%),该外资股东进入后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即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但外资进入前,该公司所有股东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能否视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之前的审核惯例,只要第一大股东变了,那就等3年

不知道创业板是否有新的精神,建议大家不要个人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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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不能仅凭所有其他股东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需要证明报告期初即为如此状态,且公司经营管理保持连贯,难度较大。

否则倒签一个协议就可以轻易规避监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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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不能够依据“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来判断,还要看实际控制的情况。参见海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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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没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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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人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即第一大股东变化了,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我理解问题中的情况即属于此,但是证监会的态度是否没有丝毫的灵活性?有无类似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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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的业绩应该可以作为报告期,尚若外资股东并未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应该可以视为未发生变更,但上述比例都比较大,如若公司经营业绩一般,过会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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