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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收购人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今天看了中国石油和宇通客车分别公告称控股股东被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我看了下这2家公司以往公告,不明白是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之后才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还是有增持计划之日起就要申请?看了这2家均是增持计划完成后才申请的?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豁免申请一致吗?
请大侠指教~~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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