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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绝对控股达到实际控制目的的方式

各位,
咨询几个问题啊,现在有一家目标公司股权比较分散,第一大股东是国资委,但是是通过下属的4家企业分别持有目标公司10%股权,另有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20%股权,A可以通过不购买国资委下属企业的股权,但是获得他们的表决权,以达到实际控制人的目的么?同时实现A对目标公司并表的目的?这种形式是否可以获得证监会的认可,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此外,还有那些方式可以达到实际控制对方的目的。

看实质控制,如控制人真是国资委,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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