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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时的不合规如何更正

连锁企业有几十家销售分公司,当初成立时股东和法人代表都是销售分公司的负责人,从法律上讲是独立的公司与该连锁企业无法律关系。现在要整改,有什么办法呢,企业想直接工商变更,但是从公司法来看应该有股权转让再工商变更。
法律上不是同一控制人,实质是同一控制人。有没有按注册资本计算转让款的可能,另外如果按账面值转让,有没有什么现金流转的方式可以参照一下。

我认为8#方案如果假设与LZ问题吻合,则基本可行。
    另外作如下补充:如果假设销售企业(即上述运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于母公司,财务上体现为母公司对于各销售企业在工商备案的股东的应收款项,这种方式从合法性上运作去规范,我认为也有可能实质上不需要实际的现金流转,只需要将股权进行协议变更。当然,考虑到可能的历史出资瑕疵,或许企业与工商部门达成一致需要有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对价款流转,但还是应改考虑其实质瑕疵所在以及证监会、发审委员审核思路导向,避免对审核时造成实际控制人对销售企业抽资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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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销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由母公司实际出资,但名义上却是其他主体

那么能追溯当初的资金往来情况么?如果有的话,补充当初的代出资协议,这次收购的同时,由资金占用方从收购价中归还母公司,现金流就正常回去了。

如果无法追溯当初的资金往来,或者现有证据说明母公司与销售公司没有上述相关的资金往来,我觉得就得实打实出钱买股权。

实际的同一控制人,我到觉得如果当地工商、税务(定价涉税问题)能认可的话,倒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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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lz所说的分公司,实际是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理论上与总(母)公司是平行关系,实际为母子关系。

若是如此的话,那是需要股权转让的,定价还是公允定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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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LZ的描述,还是有些没看明白,说说我的理解供参考吧。以下思路可能不准确,请LZ和各位高人指正。
    1、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不是独立的公司,法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承担。该连锁企业与这些分公司示是否实质是同一控制人,只是分公司设立时是不同的负责人名字?
    2、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只是挂名,实质都是同一控制人,在法律上,分公司负责人可以不是实际控制人啊,分公司仍然是设立其的企业控制的。
    3、即使要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实际控制人,可以向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说明(这种情况是不是不涉及现金流转和个税问题?),办理工商变更。
    4、如果涉及股权转让的,最好按账面值转让应该有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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