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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7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必须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部门的同意批复。“十、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不知各位仁兄有无实际的案例,在各地的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差别。因为如果严格按照规定,项目的进度难免会被大大拖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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