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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1-3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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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由于影响大(公众公司)、情形复杂,而需要执行特殊规定。
如果不涉及上市公司(无论作为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其交易为普通产权交易。
首先,需要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然后是《物权法》,然后是《合同法》、《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等。
其次,非上市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交易通常在各地产权交易所进行,需要遵循各地规定。
再次,曾上市后退市的股份公司,有在三板交易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要满足三板规定。
最后,非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现在正在试点,目前挂靠三板,在股份报价系统进行交易,需要符合其规定。
最好请仔细研究下属规范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范围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范上市公司或其自身股权为标的的交易行为。不论收购要约方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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