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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外资并购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一)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第五十三条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五)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问题:51条与53条的境内并购与境外并购有什么区别呢?这个法规不都是在讲境内并购吗?请高手指点

51指外国投资者并购注册在境内的企业

53指两个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并购,并购双方均注册在境外,并购行为也发生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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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孤鸿一个弱的问题,<关于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范的不是外资或特殊目的公司用股权、资产对境内企业进行并购吗?这跟你说的境外并购没有什么联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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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理解是,10号文中部分承担了反垄断法的职责(在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出来前).

举例来说,米塔尔原准备购买在香港上市的东方钢铁(红筹),严格说就需要按并购新规53条,对照情况看是否要商务部门审批;
现在可口可乐买汇源(红筹)也是这个道理.

因此,并购规定53条的境外并购指的就是这些情况。但要说明的是,现在国务院新规出来了,53条如何执行就存在疑问了。但无论如何,53条在制订的时候考虑的情况就是我上面说的。

此外,,<关于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范的是外资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和你上面说的顺序上有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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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疑问!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中说晚上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而外商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中要求,所得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问这是问什么?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中说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高于25%,就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问区别和在?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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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关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10%以上,锁三年;非战略投资情形,则适用其他。

另一问题,就是说,对上市公司,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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